新華網南京9月8日電(張鴻 張煒東 王洪俊) 近日,江蘇省南通市如東縣人民法院對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作出判決,判處被告人張中華(化名)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。
經查,2012年至2014年9月期間,被告人張中華(男,1979年4月生,南通市如東縣岔河鎮人)未經依法批準,明知自己不具備向社會公眾吸儲資質,以生意經營和做工程需要資金周轉為由,承諾以月息2分至1角高額利息的方式還本付息,通過口口相傳的形式向不特定的14人吸收資金,共計人民幣854.5萬元,歸還現金或以物抵款合計約人民幣249.1萬元。
2015年1月19日,該張被如東縣公安局抓獲,同年1月20日被如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2月11日經如東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。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張中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,擾亂金融秩序,數額巨大,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。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坦白,可以從輕處罰。據此,法院根據被告人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,作出了上述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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